【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_历史_阿K第四季x35
编辑: admin 20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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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对后世立法所造成的影响表现在:
(1)罗马私法体系.法国1804年民法典,德国1900年民法典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体系;
(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和学说.
罗马法之所以能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其原因在于:(1)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2)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罗马法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3)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4)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推行罗马法的适用,被征服地的居民为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折服而自愿适用,也是罗马法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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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1: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是什么?[历史科目]
罗马法的人法对现在的意义不如物法对现在的意义大,即使是我国最新的物权法中依然有很多是罗马法的创造,比如动物(动产)(不动产)与不动物的分类等.
我认为罗马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对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影响.
所以罗马法中最具指导意义的应该在物法方面(物法是罗马法中的叫法)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此之后的1500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题2: 【罗马法对后世带来了什么影响?】[历史科目]
罗马法为其本质所规定,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客观进程.
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资本主义经济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为调整层出不穷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从罗马法中找到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各国取得胜利,建立统一的法制成为迫切的需要.1804年,一部统一的、反映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法国民法典》产生了.这个法典的蓝本就是罗马法(《法学阶梯》),它对维护、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秩序,对法国及整个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瑞士、丹麦、意大利、希腊等国仿效《法国民法典》,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甚至英美法系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由此可见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的重大影响.
总之,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不管在原则还是制度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直接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使大陆法系始终体现着罗马法的主要精神.此外,罗马法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罗马法可以被称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的历史渊源,只是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要大于英美法系.
题3: 罗马法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只要原因不要表现谢谢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此之后的1500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题4: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历史科目]
对罗马 : 公民法:激发和调动了罗马公民的爱国热情和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万民法:理顺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进步.
对世界: 是现代法的先驱,现代法中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等广为人知的法律知识继承发扬罗马法的精髓.
历史书上总结的.
题5: 【罗马法对后世资本主义影响】[历史科目]
除了反对教会和贵族的势力.从而推动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外,罗马法对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促进作用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法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经济基础都要求创立自己的上层建筑,使后者积极地帮助自己的形成和巩固,帮助消灭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其形成和巩固的过程中,也必然要求出现能为自己服务的法.封建主义的法当然是实现不了这一任务的,相反地,它只能起阻碍作用.
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是一种完整地体现了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此,这种法律正好符合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要求.
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很多极为精辟的分析.马克思和思格斯指出,“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31)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成长时,“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32).恩格斯还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因此,这正是我们的市民在他们兴起时期所需要;而在当地的习惯法中找不到的(33).”他更指出,那时,中世纪的市民阶级所有制还同封建的限制密切交织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马法比当时的市民阶级的关系要先进得多.但是,市民阶级所有制进一步的历史发展,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正是变成纯粹的私有制.这种发展理应在罗马法中找到强大的助力;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他还补充说,当时罗马法诚然也为贵族进一步压迫农民提供借口,但“不管怎样,实施这种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是一个重大的进步”(34).
15、16世纪,西欧各国,除英国以外,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以下我们将要讲到,到19世纪初,更出现了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拿破仑法典》.
另外,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思想渊源.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从格劳秀斯到卢梭,都是以自然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的.从思想渊源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直接导源于罗马法学家.当然,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无论在阶级本质或思想内容上,都是不同的.上面已讲过,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为罗马帝国时期奴隶主效劳的,它被用来论证万民法高于公民法,从而适应当时罗马帝国新的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的需要.与此不同,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这种学说的一般公式是:人类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中,由代表人类“理性”、“正义”的自然法所支配,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也即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了更好地享有这种自然权利,他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政府.从这里,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进一步得出了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国的结论.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都奠基于这种自然法学说.
最后,罗马法的历史作用也还在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从罗马法的除奴隶外的自由民的私人平等发展而来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平等观念的历史发展时,就谈到了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私人平等以及近代资产阶级对平等的要求.
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战斗口号下进行的,那时资产阶级将自己的平等要求宣布为“天赋人权”.
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同于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之间的“私人平等”.因为在一般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自由民和奴隶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分等级,不分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在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平等”也仅仅是私人的,即所谓私法领域中的平等;谈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在历史上也起过一定进步作用,它意味着摧毁封建等级制度,促进新兴资本主义的成长.但是这种“平等”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精辟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平等”权利的实质:“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但是一当离开劳动力买卖的市场之后,“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35).总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前人人平等”,成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则是雇佣奴隶制,是资本家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奴役,是资本对劳动的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