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好处】什么是“自然法”?他有什么意义?_历史_waggas519
编辑: admin 20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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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19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但在20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以上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 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本条目倾向分别阐释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避免简单地将那些理论拼凑糅合. “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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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1: 什么是自然法?它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历史科目]
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19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但在20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以上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题2: 自然法到底讲的是什么?[历史科目]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题3: 什么是公民法?它有什么特点?万民法是如何形成的?有什么特点?什么是自然法?是谁提出的?有什么意义?补充两个问题:罗马法的作用是什么?罗马法的影响是什么?[历史科目]
.1.
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2.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当然十二铜表法晔包括在内.
3.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 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5.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6.7自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在西方文化中的“nature”,有点类似于中华文明中的“天”,指的是一种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世界.“nature”是永恒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适性.而这种“天道”也决定了人们必须用合乎“人权”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一个人,任何蔑视,损害,否定“人权”的行为都是“逆天而行”,这就是人权的道义性.
8.罗马法的作用(内容):
1、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核心)
2、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和夫权,保证子女的财产权和婚姻自主权
3、保护除奴隶以外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他们的多种权利
4、渗透自然法的思想
.9罗马法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第五,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题4: 【什么是自然法理论?】[历史科目]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题5: 什么是自然法和实在法[历史科目]
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19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但在20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以上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实在法
西方法学家对法律和分类之一,指各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