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的《古代法》中提到的“地美士第”是指什么?在第.
编辑: admin 2017-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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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lib.com/flsp/sp_view.asp?id=2218
最早的法律起点应当是“地美士第”(Themistes)。
“地美士第”是“地美士”Themis 的复数,而“地美士”是希腊万神庙中的“司法女神”,“地美士第”意指审判本身,是由神授予法官的。它表明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或者非惟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这并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违犯了任何预先设定的法律,而是在审判时由一个较高权力第一次灌输到法官的脑中,即“地美士第”的发生先于任何法律的概念。当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时,就有可能采取相近似的审判,由此而产生了一种“习惯”的胚种或者雏形,梅因将这种雏形称为“达克”(Dike),它的意义介于一个“判决”和一个“习惯”或者“惯例”之间。由于“达克”的反复使用,形成了所谓的“习惯法”,进入了“习惯法”时代。“习惯法”是不成文法,这种不成文法为司法贵族们所垄断。梅因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威斯敏斯特法院”时代,法官开始根据档案作出判决,他们所执行的已经是成文法了。“到这个时候英国法律中任何一条规则,必须首先从印成的许多判决先例所记录的事实中清理出来,然后再由特定法官根据其不同的风格、精确度以及知识而表现于不同的文字中,最后再把它运用于审判的案件。”离开了“习惯法”时代,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入了“法典”时代,其中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为典范。它保护社会不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欺诈。
综上所述,梅因认为,法律的早期发展经历了一条“地美士第”——“达克”——“习惯法”——法典的一般发展图式。“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从此开始了一个新的纪元,立法开始进入法律的领域,法律有了其独特的发展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