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物题目...(急)- -1、【案例】2006
编辑: admin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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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二、《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期出资,不公不能低于3万元,而且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30万元的注册资本,首次最少出资6万元。
三、股东的其余出资额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008年5月1日,已超过两年之期。(这一点不是很确定,因为你所提供案例并无明确的公司成立日期)
四、《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务等作价出资。而案例中,乙方以信用作价4万元出资,违反《公司法》规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上述案例中,重事会由2人组成,违反《公司法》规定。
六、董事会成员不可以兼任监事。
七、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是不可以自由抽回投资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查处,责令补回出资;情节严重的,一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股东想撤回出资,可以按《公司法》的规定,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之前转让股权没有任何限制,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